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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第十六中学章程(试行)         
衡阳市第十六中学章程(试行)
副标题:
作者:校长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23

 

衡阳市第十六中学章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速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依法自主管理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衡阳市第十六中学”,是一所隶属于衡阳市教育局的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三条  学校以“尚德、博学、求实、创新”为校训。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为学生一生的幸福奠基,为社会未来的进步育才。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创办内涵丰富、特色鲜明、质量过硬、和谐有序的现代化初级中学。教师发展目标是:品德高尚、业务精良、学者气息、名师风范。学生的发展目标是: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发展和谐、个性鲜明。学校的办学策略是:质量引领、制度约束、温情关怀、赏识激励、和谐发展。学校的校园精神是:卧薪尝胆、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勇于创新。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学校由衡阳市教育局主管,下设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和团委。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团委设正副书记各一名。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绩效工资制、考核奖惩制。校长有下列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后勤副校长一支笔审批。除重大基建项目报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第七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按照教育规律办学,摒弃应试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执行全日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规定课程,确保各科教学协调发展。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和带领全体师生开拓奋进。

 第八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性、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学校建立校内师生申诉制度,建立群众性民调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德育为首。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切实加强班集体建设,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

(二)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做到仪表端正,待人礼貌,勤奋学习,遵守纪律,讲究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三)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立体教育模式。

第十四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六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

第十八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第十九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进度、课堂作业,探讨和创新教学手段。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教师撰写教育论文每学年不少于一篇。

第二十条  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和制度。

第二十二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学校物品的采购由总务处负责,并对采购价格、质量把关负责。

第二十四条  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加强校园、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损坏、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做好校产校具的日常清点和及时理赔工作。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创收工作,学校房屋、门面出租的收益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    环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创造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教室里的黑板报和校园内的宣传栏及时出刊,定期更换。

第三十一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为学生做好榜样。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三十三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四条  校内师生自行车、摩托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学校门前不得设有网吧、电子游戏厅、录相厅等影响学校工作和学生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

第三十五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注意防火、防盗、防电、防毒、防自然灾害、防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无安全责任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遵循教育规律,热爱学生,敬业爱岗,勤奋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严肃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教学常规,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四十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乱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三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根据学校制定的有关奖励制度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学校根据相关制度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干部实行定期轮换,使每个学生的组织能力得到锻炼与提高。

第四十六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 “手拉手”等活动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立志成才,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花木绿地和公共设施,不浪费水电,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衡阳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本方案于20091120经由学校九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简介录入:办公室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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