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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预防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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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毒品?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12个字。 (1) 毒品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2) 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3) 毒品问题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剧腐败现象; (4) 毒品问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 什么是吸毒?
吸毒,就是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
在我国,过去传统使用的毒品主要是鸦片(大烟),因最初吸食大烟的方式是从口鼻吸入,所以人们将这种吸毒的方式称为“吸”。在民间,“吸毒”和“吸大烟”是同义词。现在“吸毒”一词的内涵已扩大:一是毒品的范围扩大了,即凡不是以医疗为目的的滥用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都属于吸毒的范围;二是吸毒的方式增多了,由过去单一的烟吸发展为口服、鼻吸、肌肉注射和静脉注射等。
三、 人吸毒为什么会成瘾?
人吸毒会成瘾,这个问题已被无数事实所证明。但理论上至今还没有统一的确切的答案。总的来说,吸毒会成瘾是毒品与人体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方面毒品有个共同的特性,就是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脑内与学习记忆有关的神经系统,逐渐产生精神依赖(心瘾),进而形成追求应用该药物的行为;另一方面,毒品进入人体后,破坏人体正常的平衡,产生在毒品作用下新的平衡状态(身体依赖)。一旦停止吸毒,就会感到不适,出现戒断反应。只有连续不断地吸入更大剂量的毒品,才能保持人体新的平衡。
四 导致吸毒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根据调查,导致吸毒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好奇心驱使 在调查报告中占第一位的原因就是“体会感觉”、“抽着玩玩”、“试一试”、“尝新鲜”。这种“试一试”的念头往往就是走吸毒不归路的开端。
(2) 寻找刺激 吸毒时髦、气派、富有,特别是一些先富起来的个体老板,认为该享受的全体验过了,抽一口,不枉来一世。可这一抽上,富有很快变成贫穷,百万富翁沦为乞丐多不胜数。
(3) 逆反心理 有人为吸毒者作戒毒榜样,导致吸毒后戒不了;有的被激将而吸毒,特别是个性极强的人往往被自信心所蒙蔽。
(4) 被欺骗、引诱不少吸毒者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欺骗吸毒,几次后找到了欣快感而无法自拔。不少毒贩为扩大毒网,经常利用青年学生的无知多方引诱。
(5) 环境影响 多见于家庭亲友,所谓近墨者黑。
(6) 负面生活事件影响 对于感情脆弱、意志薄弱的人更容易发生。夫妻感情不和、失恋、父母离异、事业受挫、经营破产、失业待业等引起的苦闷、情绪低落,以毒麻醉,解脱苦恼。
(7) 医源性成瘾 由于国家对于麻醉品控制较多,现在医源性阿片类药物成瘾已不多见。
五、 为什么要进行毒品预防教育?
据受毒品侵害较严重的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因不知毒品危害而吸毒的占吸毒总人数的82%。每个吸毒者每年耗资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几十万元。如果普及了禁毒预防教育,使人人都了解毒品的危害性,懂得禁毒的法律法规知识,全国每年就可少损失上千亿元。由此可见禁毒预防教育的重要性,禁毒预防教育是既治标又治本的重要措施之一。
六 青少年如何防止吸毒?
只要做到以下几条,青少年就能有效地防止吸毒:
(1) 接受毒品基本知识和禁毒法律法规教育,了解毒品的危害,懂得“吸毒一口,掉入虎口”的道理;
(2)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盲目追求享受,寻求刺激,赶时髦;
(3) 不听信毒品能治病,毒品能解脱烦恼和痛苦,毒品能给人带来快乐等各种花言巧语;
(4) 不结交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如发现亲朋好友中有吸、贩毒行为的人,一定要劝阻,二要远离,三要报告公安机关;
(5) 进歌舞厅要谨慎,决不吸食摇头丸、K粉等兴奋剂;
(6) 即使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引诱、欺骗吸毒一次,也要珍惜自己的生命,不再吸第二次,更不要吸第三次。
七 为什么要把青少年作为禁毒预防教育的重点?
在吸毒者中,由于无知、好奇、被他人引诱而吸毒的青少年的比例最高。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心理发育时期,好奇心重,判别是非能力不强,抵制毒品侵害的心理防线薄弱,加之对毒品的危害性和吸毒的违法性缺乏认识,最容易受到毒品的侵袭。我省的吸毒者中,80%以上是青少年。因此,对青少年进行珍惜生命,远离毒品的教育是禁毒预防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八 什么是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售、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九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5) 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6)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1)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十、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所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毒品犯罪行为人能够正确辩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1) 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十一 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如何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还应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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